11.19.2009

境外保單到底要不要課遺產稅?

在最近一堆投資型保單又醜又硬又難消化的新聞,其實重點就是...

今年底之前買單,均不在最低稅負制的範圍喔!!!!

像第一則新聞,境外保單這種超超超大額的特殊狀況....我想...噗...我短期內是還碰不到啦!

我主要重點是放在透過台灣壽險公司所買的保單,

會牽扯到境外所得的就是投資型保單,

確定是今年底前買單都不算!


相關文章:我投資的境外基金到底會不會被課稅?最低稅負制簡易版說明!
-------------------------------------------------------------------

《樂活節稅》 境外保單 要課遺產稅

購買保險近年來被視為理財及避稅方式之一,因為藉由購買保險,可減低遺產稅稅負,可節省大量稅額;但現在投資型保單要開始課稅,加上購買時機不對,只要國稅局祭出「實質課稅原則」這個尚方寶劍,有錢人還是難逃繳稅義務,應特別注意。
許耀金(化名)夫婦都在美國工作,育有一對兒女,都剛讀國小,許耀金為了讓家人有更富裕的生活,每天辛勤工作,加上投資美國公司、台灣公司得當,五、六年間就成了千萬富翁。
然而有得必有失,2007年8月,就在大女兒剛上七年級時,許耀金終於因為積勞成疾而病倒了,一家人於是決定搬回台灣,在許太太照顧先生的同時,許太太的娘家可以就近照顧他們的小孩。

回台後,許耀金擔心家人未來要處理複雜的遺產稅問題,自己在台灣一共有將近7,000萬元資產,也擔心龐大遺產稅會影響家人日後生活,友人告訴他保險給付免稅,因此許耀金就把資產拿去抵押舉債,借款3,500萬元,去買了一張短期高額的3,500萬元保單,隨後便撒手人寰了。許耀金過世後,許太太依他名下的財產、房地以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列報遺產淨額3,500萬元。
然而。國稅局查核許耀金生前資金流動後,認為該筆保單是出於避稅,並認定繼承人許太太漏報該筆所得,因此併入許耀金遺產稅額中,調整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

事實上,依遺產及贈與稅額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免計入遺產總額。
然而,由於近幾年來,總有少數人透過不合理投保的操作方式,以求達到節稅目的,因此以下幾種投保案件,國稅局將採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一、高齡或死亡前為其投保,躉繳保費高於保額:例如在許耀金的案例中,認定他在死亡前短期投保鉅額保險,是出於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二、新契約預繳多年保費,使保費支出高於保額。
三、「免體檢件分散投保」,意圖逾越現行每家保單投保金額不得超過6,000萬元的限制。以上幾種投保案件,納稅義務人多以為只要生前完成投保,即可規避遺產稅,然而這是難逃實質課稅原則的,也因此許耀金身後留下

稚子,卻還是面臨國稅局將保單併入遺產稅中計算的命運。
在購買保單時,投保人應處在身體強健的情況較「保險」;通常於死亡五年前購買的保單,國稅局比較不會懷疑是因為遺產稅而規劃,並且建議購買分期繳納保費的保單,尤其不要為了購買保單,而以舉債的方式取得資金。
另外,有一些人可能會購買「境外保單」,然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6 月1日發布的解釋令,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為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句話而言,境外保險的給付額,不適用免稅規定,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若華人屬於台灣稅務居民,應特別注意境外遺產併入台灣課稅問題。

總而言之,若想藉由保險來達到節稅效益,切記應該及早規劃、及早投保,才能將租稅風險降低。

文章轉載:2009-11-19/經濟日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投資型保單課稅解釋令 公告
2009-11-10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在爭議多年後,財政部終於正式公告課稅解釋令,自99年1月1日起所簽訂的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收益」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各類所得計算,併入「要保人」當年度的所得中申報所得稅或最低稅負。
投資型保單只在「投資收益」階段課稅,在保險給付階段免稅,亦即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公司的各項給付,都免課所得稅。
扣繳方面,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仍以保險人(壽險公司)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而是當保險公司把投資收益分配到要保人的投資帳戶中時,需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並在獲配收益的次年度1月底之前,把扣免繳憑單和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在2月10日前寄發給要保人。
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獲配收益中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及全年不超過1,000元的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險公司不必轉開扣免繳憑單;而收益的扣繳稅款是屬於要保人所有,保險公司也不能從應納稅額中減除。
此外,對於保險公會要求延後繳稅,以讓其有時間更改作業系統方面,財政部表示,99年度的所得稅在100年才申報,所以壽險業只要在100年1月之底轉開扣免繳憑單和股利憑單即可,尚有15個月可以修正資訊系統,時間應該還充裕。且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1,000元的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保險公司都不必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
屬於海外所得部分,只需要在適用最低稅負制的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即可。



投資保單 明年課稅
不溯及既往,年底前售出保單維持免稅。
【2009-10-27/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行政命令,確定明(99)年1月1日起,投資型保單保戶屬於投資帳戶的收益一律要課徵所得稅。
目前全國有近500萬投資型保單帳戶,為降低市場衝擊,財政部規定,今年底前售出的舊保單不會溯及既往課稅,仍可視為保險給付,包括所得稅與遺贈稅均免稅;但明年新售保單則要課徵所得稅;非屬適格保單的部分,也不再免徵遺產及贈與稅。
根據調查,國內投保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共495萬戶,其中累積投入保費30萬元以下者約占78%;累積保費在100萬元以下者則達94.6%。財政部認為,投資型保單的投保戶多數是一般大眾,且金額不大,遭受課稅的衝擊相對較小。
外商保險公司先前強烈建議政府暫緩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行政院金管會也擬建議延後至民國100年再課稅,但財政部已準備近日內發出課稅命令,如期自明年起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課稅。
賦改會經過一年研商,做成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採所得與遺產切割處理原則,適格保單(即保單價值中的保障大於投資)可享遺產稅全額免稅優惠;但生前給付者,不論保單是否適格,投資帳戶收益均應依投資標的性質課徵所得稅。
這項課稅原則不溯及既往,99年實施時,現有舊保單均不列入適用範圍。在此之前,投資型保單多數都不課徵所得稅與遺產稅。
財部表示,由於投資型保單的保障與投資帳戶可以明確的劃分,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所得會依其各別所連結投資的商品標的來決定徵免所得稅。
以現行稅法為例,99年起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帳戶課徵所得稅時,只有全年超過27萬元以上部分的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以及股利所得須合併個人綜所課稅;連結的投資標的如果是債券,則只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
官員表示,市售投資型保單95%以上投資標的均在海外,且以連結境外基金或連動債居多,海外所得逾100萬元者99年起須申報最低稅負,投資型保單收益符合海外所得申報標準者亦須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買投資型保單 明年起要課稅
【記者賴昭穎】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明年起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收益的部分得報繳所得稅。不過,財政部官員強調,只有明年新買的投資型保單才要課稅,舊保單不溯既往。
根據保險業者統計,目前投資型保單共495萬戶,累積保費低於30萬元的占了78%,累積保費100萬元以下的高達94.6%。官員表示,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多為一般大眾,金額不大,未來被課到稅的投資人不多。
官員舉例,如果保單的投資標的是海外商品,假設投資報酬率是10%,只要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就會因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要申報最低稅負;不過,如果這筆海外所得連同其他納入最低稅負的所得沒超過600萬元,就不用擔心要繳稅。
官員說,明年開始課稅,業者後年初才需要開扣繳憑單給保戶,作業上不會來不及,將按照原訂計畫從明年開始課稅。
官員強調,投資型保單明年起課稅,是根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由於海外所得明年也將課徵最低稅負,許多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帳戶連結標的都是海外投資商品,兩項課稅新制同時實施,才不至於出現空窗期。【2009-10-27/Upaper/8版/理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各位朋友們:
留言後,請在發表意見的身分欄選:名稱/網址
可以僅直接輸入名稱,讓Fundy認識你喔!
(板上匿名編號已到998號,拜託各位大大不要再匿了)

若你有登入google帳號,點選留言框下方 {以電子郵件訂閱} 可以訂閱留言回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