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2009

連動債補償報導-不無小補吧!


以下文章轉載:2009年02月06日蘋果日報 【廖珮君、吳靜君╱台北報導】
連動債損失補償 2折起跳
投資人學經歷不足 補償金額較高

連動債補償金方案出爐,依投資損失金額打2折起跳。在金管會強勢介入下,各銀行內部已自訂補償原則,屬投資雷曼連動債者,若因閉鎖期、遭更換發行機構或沒被告知跌破下檔保護等狀況,銀行將補償損失金額的1~2成;非雷曼債者,若查屬銀行理專明顯缺失,或是投資人學經歷不足等,補償金額較高,一般補償損失金額的2成以上,但依個案而異。

方案出爐
據金管會最新統計,截至目前,共有1089件,約8.94億元連動債,已由銀行和投資人達成和解,雖較農曆長假前(1月16日)和解件數大增近1倍,但僅佔總受理申訴案件1萬2000件中1%,和解比例依舊偏低。
銀行公會財管小組召集人鄭美玲昨說,目前各銀行處理雷曼債,會有較一定的處理原則與態樣,如銷售雷曼連動債是在去年9月1日後、或開放贖回期落在9月15日(雷曼破產)後者,她說,因補償有依據,且多已做類型化,補償比例較有一致化考量,一般是損失金額2成以下。

70歲以上給補償
鄭美玲說,若是非雷曼債者,個案落差較大,各銀行多參酌金管會日前規定9大和解態樣,如廣告DM有誤導嫌疑、理專沒做認識客戶(KYC)程序、風險屬性不符,或理專沒跟投資人說明產品條件和風險,或投資人年齡70歲以上、國中程度以下者,也會給予補償,約是損失金額的2成以上,依個案而異。
金管會在去年底,針對連動債提出9大和解態樣,只要投資人符合,要求銀行需與投資人自行和解。該9大型態從商品、廣告、理專銷售到投資人適格性,只要中間過程有明顯疏失,銀行就須與投資人和解。
銀行公會日前也針對「補償金」定義討論,確定以「損失金額」為計算基準,損失金額需扣除配股息、市場變動損失等,如100元雷曼債,9月15日雷曼破產後,價值只剩80元,銀行補償金就以80元為基準、再打2折,補償16元。

僅16件完成評議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林棟樑表示,至2月3日止,向金管會、銀行公會及投保中心申訴連動債案件有1萬2000件,求償金額123億元,目前有2698件進入評議委員會,僅16件完成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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